如果公司是人,他们应该被判处死刑。
未来主义
130多年前,南太平洋铁路公司在对加利福尼亚州圣克拉拉的诉讼中为私人市场赢得了重大胜利。 案件基本上确定,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同样适用于公司,与人一样,为被称为“公司人格”的法律概念奠定了基础。
美国——乃至世界——仍然受到这一陈旧原则的支配,这一原则授权强大的技术公司炫耀政府的基本条例,援引公民个人所享有的同样保护。 这表现在公司开采私人消费者数据、拒绝雇员保健、无视公共卫生倡议、当然在选举中施加巨大影响。
当然,最高法院涉及私人公司的案件绝大多数都为金钱利益而摇摆,从而导致公司人格化。 但是,如果公司是人 — — 在美国许多州,谁仍然被判处死刑 — — 那么我们就不能在技术上将犯下滔天罪行的公司判处死刑吗?
理论上,我们可以。 正如Salon指出的,公司死刑的概念,即官方称之为“司法解散”,其根源几乎与公司人格一样。
早在1887年,17个主要的糖厂就孵化出一个贪婪的计划,将业务合并为一个单一的信托,有效地创造了世界上最大的糖垄断。 被称为"北河糖精炼公司"(North River Sugar Refineting Corporation),随后的卡特尔仅仅两年后就被纽约最高法院以集权并定价来滥用其公司章程为由而被迫清算自己。
但美国反托拉斯法在理论上具有保护公民免受公司伤害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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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译自 Futurism;原文 https://futurism.com/future-society/corporations-personhood-legal-court-death-penalty,编译转述,非原文转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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